中國時報  2009.02.27

觀點》審前羈押與私設刑堂

本報訊

     陳前總統開庭說:「我受不了了。」他的律師要求停止羈押,不要疲勞偵訊。

     扁案進行至今,一審都還沒走完,陳水扁卻已坐了好幾個月「牢」。

     我們知道許多民眾痛恨扁,恨不得把他關到死,但,我們還是要說,沒經審判就關人,絕非司法常態;司法程序是用來尋找真相,辯論是非的;司法機關如用「程序」來折磨嫌疑人,就是侵犯人權。法、檢這種辦案方式,不只傷害陳水扁,也傷到了司法公信力和台灣的民主形象。

     其實,大家都知道,以國安局對卸任元首的特勤「禮遇」,陳水扁根本無「逃亡之虞」;以特偵組起訴書證據蒐集之嚴謹,也不怕扁家「串證」;陳水扁既已卸任,更無「再犯」的可能。既然逃亡、串證與再犯,這羈押三主體要件都不存在,卻仍要關陳水扁,擺明著就是進行審前懲罰。試問,這與「私刑」有何差別?只因這「私刑」符合民意,法界就無反省、檢討之聲,以後台灣乾脆搞人民公審算了!

     現在,陳水扁當然是「眾人皆曰可殺」,不過,現代民主國家可沒有「犯眾怒」這罪名。藍營就算要把陳水扁關到死,還是要經過審判。

     陳水扁坦承「海角七億」,就足以令我們痛恨,但,痛恨不應蒙蔽大眾對民主、人權的信仰與堅持。

     大家如果不健忘,應記得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羈押時,社會對檢方「打老虎」的讚美,可是,他們最後都被判無罪,冤屈又該向誰訴?審前羈押該不該檢討,這還不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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