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9.03.11

咱的社會-侵犯隱私權 立委帶頭搞?

李翼文/北市(企業主)

     報載,立法院審議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國民黨立委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免除民意代表蒐集個人資料的事前告知義務,一旦立法通過,民代權力擴增、言論免責保護傘也將撐得更大…等等,看了以上新聞,筆者憂心忡忡。

     事關全民隱私的個人資料,難道就在幾位國民黨籍立委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之後,就全部必須攤在陽光下供人檢閱嗎?雖然,〈民代免責條款〉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明訂「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義務;雖然法務部強調上述條款僅限民代問政時使用,如挪用做問政以外用途,仍須負民、刑事責任,無法免責。這樣的提案不免令人落入擴權的疑慮,一旦法案通過,能確保大家都是守法的好公民嗎?難道不會有民代利用此保護傘來從事不法的勾當圖利自己或是不當使用嗎?

     若是此法案真的通過,立委本身是否也能主動開放自身資料供人民查詢?社會上有很多機構實際上也是由立法委員本身或其親屬經營,若是如此,除了立委本身的資料開放供大眾查詢外,立委的三等親內所經營的事業是否也必須開放供民界查詢呢?

     台灣標榜人權立國,每人都有不可侵犯的隱私權,但身為最高民意代表的立委,怎麼又帶頭踐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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